《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则,出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供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核算悉数出售额时,既包含一般项目的出售额,也包含即征即退项目的出售额。
企业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怎么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我公司是一家小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计划享用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今后还可以轻松的享用吗?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对新出台方针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践月出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出售的收益,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没办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可以享用3%征收率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方针吗?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出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承认本月能否享用月出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方针,请问我要享用本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方针,应怎么开具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
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依照习气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践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请问我可以享用免税优惠方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