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昶渑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洋山关检违字〔2020〕0125号)。
经我关查询,上海昶渑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申报出口一批货品,品名为水杨醛等(出口报关单为428,HS编码2912499090等,无查验检疫类别,合计1个40尺集装箱货品,货值为7615.00美元)。经我关查验,该批货品中G2品名水杨醛(300千克,货值2415.00美元)归于《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风险化学品(第2013条目),出口需求施行法定查验,但当事人不能供给该批货品在出口报关前在产地海关报检的申报资料和查验证明。2020年7月我关向产地海关(池州海关)承认有关状况,产地海关反应上述货品在产地未报经查验。经查,该批货品在发货时,当事人对风险货品与风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把握不精,对上述货品未进行出口风险化学品查验就直接报关出口。经核算,上述涉案货品货值为人民币16979.87元,该批货品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活跃尽力合作查询,照实陈说违法现实,并供给有关依据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书面状况阐明、出口申报单证(海关编号428)、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归纳业务联系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