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是十分重要的。下文为《涉税服务实务》科目基础阶段的必备知识点,希望我们大家能够仔细阅读,认真记忆!
(一)税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
1.《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一样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别的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和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自然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调整)
(2)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5.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