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别的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例题1: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题1: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2007)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主要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
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一样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营销售卖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1:某矿业公司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资源税实行从量计证,则该公司计征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2011)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是以“销售数量”为资源税课税数量。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所以选项c不正确。
例题1:某油田3月份生产原油5000吨,当月销售3000吨,加热、修井自用100吨。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8元/吨。该油田3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元。(2009年)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缴纳的资源税=3000×8=24000(元)。
例题2:某铅锌矿2008年销售铅锌矿原矿80 000吨,另外移送入选精矿30 000吨,选矿比为30%,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2元/吨,该矿当年应缴纳资源税()。
解析:该矿当年应缴纳资源税=(80000+30000/30%)×2=360000(元)=36(万元)。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1.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l0日、l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真实的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l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l日、3日、5日、l0日或者15日为l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例题1: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8年)
解析: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3)征税面比较广;(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此外,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1.以房地产来投资、联营。以房地产来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来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交换。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征收增值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
例题1: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011)
1.货币收入。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3.另外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1)财务费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人等。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是30%、40%、50%、60%。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子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日,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例题1: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情形中,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解析:对于取得房地产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尚未销售完毕的,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取得房地产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尚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