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区域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不尽合理,主张作恰当调整。经研讨,现就有关调整事项告诉如下:
一、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 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可在上述起伏内确认适用税额规范。
三、 本告诉自2003年7月1日起履行。请各地依据本区域的实在的状况,拟定详细的调整计划,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