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确定了深化税制改革的根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推进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税种的改革等。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也相继提出了深化税制改革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制定的立法规划、计划,也提出了相应的税收立法任务。
十年来,我国税制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税收法定原则逐步落实,税制结构逐步优化,税负更加公平并显而易见地下降,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渐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有力地支持了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完善商品税制。增值税方面,自2013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逐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2017年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8年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消费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部分税目、税率。关税方面,进口关税的税率逐渐降低。此外,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已经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完善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方面,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涉及公益性捐赠等内容的部分条款。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作出如下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慢慢地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且减征的范围和力度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将工资、劳务报酬等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调整部分税前扣除规定和税率,并完善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基础上,国务院又陆续采取了新的减税措施。
——完善财产税制。2016年5月,根据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方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逐步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从价计税方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自当年7月1日起实施。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018年和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分别自2018年7月1日、2019年9月1日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的具体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分别由国务院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2016年、2017年、2020年和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分别自2018年1月1日、2018年7月1日、2021年9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收入结构也得到优化。202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分别为121.02万亿元、20.36万亿元和16.66万亿元,分别为2013年的2倍(按照不变价格计算)、1.6倍和1.5倍。因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比2013年下降了4个、4.8个百分点。分税种看,2022年,商品税收入为7.44万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4.7%,比2013年下降了11.7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6.50万亿元,占39%,比2013年上升了9个百分点;财产税收入为1.74万亿元,占10.4%,比2013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
另据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初步统计,2023年1—9月,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分别为91.30万亿元、16.67万亿元和13.91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2%(按照不变价格计算)、8.9%和11.9%;税收收入占当年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3.4%、15.2%。按照今年以来我们国家的经济增长的趋势预测,全年全国财政收入、税收收入都可以顺利完成预算目标,且相比上年出现非常明显增长。
税务机构改革方面,2018年,为了理顺职责关系,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利的服务,根据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顺利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以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5年来,该体制运行平稳。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国的税制改革将继续深化,在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和完善主体税种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一是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先,应当从宪法、立法法的角度理解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从狭义角度看,税收法定能够理解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的法律,目前较为重要而紧迫的应当是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的立法。从广义角度看,税收法定应当理解为根据宪法、立法法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纵向应当包括中央、地方和部门等不一样的层次,横向应当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监察等多个角度,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国际税收关系方面的内容也不可或缺。其次,已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税种,税制要进一步完善、法条要进一步修改的,也应当及时推进,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最后,除了各税种的实体法以外,税收程序法也需要完善,如税收征管法。此外,为夯实未来制定税法典的基础,应当积极研究制定税法总则。
二是合理调整宏观税负。目前国内外比较公认的衡量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指标,是一个国家当年的政府收入占该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我国宏观税负指数从2016年的28.1%降至2021年的25.4%。从小口径宏观税负来看,2022年,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下降至13.8%。未来可将宏观税负与公债发行规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质量变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同时,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征收管理、提高征收人员的素质、改善征收装备和技术等措施,能更加进一步提高征纳工作的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和费用,减少偷漏税费现象,增加政府收入;关注别的方面的财源,特别是得到政府多方面支持、资源丰厚、实力强大的国有企业,应当为政府提供更多的收入。此外,政府支出管理的完善空间很大,在未来的改革中不容忽视。
三是优化税制结构。在税种设置方面,应当权衡拟通过税制改革达到的各种目标(如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增加税收收入和改善税收管理等),统筹考虑各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之间的关系,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在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收入的比重方面,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税收管理和社会管理上的水准的提高,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应当继续慢慢地提高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商品税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
四是完善主体税种。增值税方面,可以逐步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消费税方面,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适当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并逐步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税款的做法改为在零售环节征税,还可以将某些税目的税权下放地方。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适当调整、合并现行的各种优惠规定,以提高税收透明度、纳税操作简单便捷程度和征管效率。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本人申报、夫妇联合申报和家庭申报等申报纳税方式,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完善税前扣除制度。房地产税方面,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试点,并与房产、土地相关的税费改革统筹考虑,主要措施应当包括简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设计税率和适当下放税权给地方。
(作者:刘佐 肖乃夫分别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