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财务厅、江苏省当地税务局转发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的告诉》(苏财税〔
附件:江苏省财务厅、江苏省当地税务局转发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的告诉
现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的告诉》(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盐业的开展,经研讨,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方针告诉如下:
四、经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出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暂保持不变,仍别离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抄送: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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