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税改革方案酝酿出台时,将水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似乎已成业内共识。不少专业的人建议,将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各类水资源征收资源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体现对资源价值的重视。从资源的角度分析,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范围,无论是使用者还是开采者,都应该征税”。(7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
虽然现在还并没有真正的水资源税,但事实上的水资源税,却一直在以水资源费的名义征收着。很多城市的自来水用户,收到的水费单上都包括三部分内容: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即使一些城市的水费单上看不到“水资源费”这一项,用户实际也同样在缴纳着,只不过将其纳入了水价之中而已。如果只是要求将水资源费正名为水资源税,那我是一百个赞同的。
如果征税了,原来的水资源费还收不收?但是从目前的专家言论看,对目前征收的水资源费似乎视而不见、忽略不计,那么,开征水资源税似乎就不仅仅只是正名的问题了。如果税费并行,重复收缴,就成了一个变相涨价的问题。按专家说法,似乎现在的自来水用户只是缴纳了相关净化水与处理污水的费用,而根本就没有针对水资源本身缴费,水资源仍然是零价的。那么,所谓水资源费,又该算什么费用呢?实际的情况是,根本就不存在水资源零价的问题,而只是这样的价格本身该怎么样确定,以及是高是低的问题。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费的正名,而不是一个藉此涨价的机会,更不该将涨价作为征税的直接意图所在。
与此相关的一种怪象是,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只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也就是自来水公司和矿泉水企业要缴纳,而普通的自来水用户是根本无需缴纳的。为何很多城市的水费单里却有“水资源费”这一项呢?当然,这可能仅仅是为了更清晰地显示价格内容,问题是这部分“水资源费”是直接被财政划走的,会不会自来水公司仍需另外上缴一份“水资源费”?目下很多城市的自来水公司都在叫喊亏本,可假如其成本之中根本就不含有“水资源费”的话,简直很难让人理解其亏损之由来。
以上关于现行水资源费的重复征收问题,令人担心水资源税的收取。因为,有专家非常直白地表示“从资源的角度分析,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范围,无论是使用者还是开采者,都应该征税”,换言之,非得重复征收不可。这就很令人费解了:如果开采者已经征收过了,自会通过水价转嫁给消费者,凭什么对使用者还得再次征收?难道纯粹只为了更好的提高水价,就可以抛弃一切公平与正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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