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现已财务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细则。
第三条法令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详细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履行。
关于区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首要种类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罗列称号的交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交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首要种类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认的附近矿山或许资源状况、挖掘条件附近矿山的税率规范,在起浮30%的起伏内核定,并报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第五条法令第四条所称出售额为交税人出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含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含在内:
1.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交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出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其出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出售额产生的当天或许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交税人应在事前确认选用何种折合率核算方法,确认后1年内不得改变。
第七条交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出售额显着偏低而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出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出售额的,除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外,按下列次序确认出售额:
公式中的本钱是指:应税产品的实践出产所带来的本钱。公式中的本钱赢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认。
第八条法令第四条所称出售数量,包含交税人挖掘或许出产应税产品的实践出售数量和视同出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交税人不能精确供给应税产品营出售卖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值或许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出售数量。
第十条交税人在资源税交税申报时,除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别离核算和报送。
1.交税人采纳分期收款结算方法的,其交税责任产生时间,为出售合同规则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交税人采纳预收货款结算方法的,其交税责任产生时间,为宣布应税产品的当天;
3.交税人采纳其他结算方法的,其交税责任产生时间,为收讫出售款或许获得讨取出售款凭证的当天。
(二)交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交税责任产生时间,为移交运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第十二条 法令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责任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法令第十一条把收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则为资源税的扣缴责任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首要是习惯税源小、零星、不定期挖掘、易偷税等税务机关以为不易控管、由扣缴责任人在收买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状况。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挖掘或许出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交税人,其部属出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挖掘或许出产的应税产品,一概在挖掘地或许出产地交税。实施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交税款一概由独立核算的单位依照每个挖掘地或许出产地的出售量及适用税率核算划拨;实施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交税款一概由独立核算的单位依照每个挖掘地或许出产地的出售量、单位出售价格及适用税率核算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