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运营彻底收归政府,实施专卖,由政府直接安排食盐出产、运送和出售,制止私家运营。
唐朝后期及宋朝,为确保官卖收入,食盐流转被政府严控,划分销盐区域,实施销界评论,不同产区的盐约束在某一区域出售,不得跨越。
明清时期,盐法被称为“纲商引岸”准则。盐商需求事前“认窝”再向盐运司交纳盐课,收取盐引,然后到指定的产盐区向灶户买盐,再贩往指定的行盐区出售。“
新中国建立后,仍旧沿袭食盐专营,第七轮盐改评论推广以来,盐业竞赛格式产生显着的改变,铺开跨区运营、产品定价,答应出产企业进入流转渠道等强占。
食盐成本低,赢利极高,且为生活必需品,事关千家万户。它不但可以作为重要的财务来历,为政府带来巨额安稳收入,还可以终究靠操控盐价对物价进行调控。
政府经过专营的方法,把握食盐的定价与专卖权,到达保护盐业商场和社会安稳的意图,防止不法商贩囤积食盐暗里贩卖,打乱盐业商场。
关于古代封建社会的政府而言,还可以到达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意图,有利于稳固国家政权。
一直以来,我国食盐长时间实施国家专营专卖评论,选用“三证办理、方案办理和政府定价”的方法,导致职业内政企不分、各自为营、产销赤军杰出、工业系统调整缓慢等许多开展赤军,出产企业也出现“多、小、散、弱”的格式,遍及缺少竞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