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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好故事江苏苏州姑苏区:二人因大量销售含的减肥胶囊获刑受罚

时间:2024-06-01 来源:多宝体育官方网站app下载

  一款风靡电子商务平台的“天使之吻”减肥药,竟含有毒、有害成分,长期服用会产生诸多副作用。日前,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处孙某承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095万元,李某对其中的8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2月,王女士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看到了“天使之吻”减肥药的广告。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王女士花费299元购买了一盒15粒装的减肥胶囊,但服用后产生了食欲不振、浑身无力、恶心等症状。在家人的劝说下,王女士前往派出所报警。

  接到报案后,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随即立案侦查,从王女士提供的减肥胶囊中检测出了有毒、有害成分,并锁定了涉案网店。同年3月,涉案人员孙某及李某被抓获归案。

  据孙某供述,她也曾是减肥药的买家。2018年下半年,孙某从某平台购买了“天使之吻”减肥胶囊。在与卖家交流过几次后,孙某发现售价10元、20元一粒的减肥胶囊,进货价只有售价的五分之一,其中的暴利让她嗅到了商机。

  2019年4月,怀孕在家的孙某先后从卖家顾某、刘某(均已获刑)处低价购进了130余万元的减肥胶囊,并通过个人网店对外销售。由于瘦身效果明显,减肥胶囊供不应求,孙某便雇用李某负责分装、打包减肥胶囊等工作。在此期间,李某也从孙某处进货,加入分销减肥胶囊的行列。

  经调取孙某和李某的网店销售记录,公安机关核算后认定,二人的三个网店在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非法售卖“天使之吻”减肥药,销售额共计达640余万元,有1.2万人次购买。

  但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孙某、李某坚称不知道减肥胶囊含有成分,又辩解称640万元的销售额中有大部分来自互联网刷单。在海量销售记录无法一一核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凭快递发货记录能够认定的犯罪数额仅60余万元,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人主观明知,这使得案件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受公安机关邀请,姑苏区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

  孙某和李某究竟知不知道减肥药中含有成分?640万元的销售额中线多万元是刷单交易吗?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涉案手机的上千条微信聊天记录,检察官发现,2019年12月,孙某的朋友曾提醒她“以你现在的代理销售金额足够把牢底坐穿!”而孙某却毫不在意,称“要出事早出事了”。

  除此之外,检察官还在孙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二人讨论了不少“反侦查”技巧——“如果被查到就说是刷单,能赖掉就赖掉”“与卖家的聊天记录要及时删除,手机和手机卡都换掉”等等。

  孙某和李某主观明知减肥药含有的证据找到了,检察官又开始思考该如何戳穿二人的刷单辩解——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是第三方交易担保平台,商家成功收款入账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顾客已经收到商品;如果是刷单,网店交易后的钱款在到达银行卡后,将很快从银行卡中流出,因此,对比网店交易金额、银行卡流出金额两项数据是不是重合,就能判断是不是刷单行为。

  按照这一思路,检察官逐一排查了孙某和李某的网店、银行卡转账记录,从中排查出40笔刷单交易,金额1.7万余元。扣除二人的刷单交易后,孙某、李某销售减肥药涉案金额共计640余万元。

  2022年9月,该案被移送至姑苏区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李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孙某仍坚持称其销售的减肥胶囊金额不足50万元,别的产品均为无毒的减肥辅助产品。

  为使孙某心服口服,办案检察官梳理了减肥辅助产品的数量、金额,发现绝大部分减肥辅助产品为赠品,仅有极少数标价销售。根据电子商务平台抽样的发货数据,检察官测定减肥辅助产品的销售金额占比最高不超过0.91%,辅助产品对减肥胶囊销售金额的影响几乎能忽略不计。

  此外,通过计算,检察官确定了孙某的130余万元进货成本的利润比为300%至700%,理论销售金额区间为520万元至1050万元,此前认定的涉案金额640余万元属于合理区间中的较低位置,并未超出合理范畴。在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孙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孙某、李某售卖含有成分减肥药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刑事办案检察官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了该线索。

  经研判,姑苏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2022年7月26日,该院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督促其他合乎条件的社会组织在30日公告期内与该院联系公益诉讼事宜。截至公告期满,无相关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联系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公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孙某、李某明知减肥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除赔偿损失外,二人还应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考虑到本案中孙某、李某违法时间长、金额大,受害人数众多,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了重大食品安全损害风险,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22年10月,该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孙某、李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日前,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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