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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告诉

时间:2024-02-11 来源:核心产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区域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不尽合理,主张作恰当调整。经研讨,现就有关调整事项告诉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可在上述起伏内确认适用税额规范。

  三、本告诉自2003年7月1日起履行。请各地依据本区域的实在的状况,拟定详细的调整计划,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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