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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的告诉

时间:2023-12-10 来源:核心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的告诉2007年1月24日财税[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的告诉 2007年1月24日 财税[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支撑盐业的开展,经研讨,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方针告诉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经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出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规范暂保持不变,仍别离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告诉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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