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11月28日联合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
也就是说,算上2016年的河北试点,全国共10个省份将把“收水费”改成“征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并非我国新设税种,而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一个税目。方案明确,除农业抗旱等应急取水、家庭生活少量取用水等情形外,凡是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虽然是一个字的差别,可包含了不少的变化。征收部门从水利部门改为了税务部门,有效遏制了水资源费漏征、少征、拖欠等现象,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堵塞了征管漏洞,就更有了强制性。
试点期间具体适用税额,参照原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对企业和特种行业而言,譬如洗车行业,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对居民而言,整体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负担比较稳定。
目前,老百姓交的水费是“综合水价”,由三个部分所组成: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与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没有变化,也就是说,不管水费单子上体现的形式如何,均不可能影响综合水价。
从河北首个试点的情况去看,位于超采区的、采用地下水多的、高尔夫、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的企业用水负担确实有所提高,但是也通过这一种倒逼的方式,企业纷纷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很显著。
还有一些企业表示,虽然单位水价上涨了,但是通过节水降低了用水量,最终总体负担不增反降。
③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
⑤考虑特殊生产的基本工艺不消耗水资源情况,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
我国农业生产取用水量大且方式粗狂,大水漫灌现象普遍,占全社会总取用水量的60%左右。
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延续了现行水资源费政策,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都包括在内,但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不征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征税(具体税额参照区域标准)。总体影响不大。
上述规定统筹考虑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转变农业灌溉方式,培养农民节约用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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